(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江南大学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和《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17】4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每天23点至次日6点期间关闭校门,在此期间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须经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同意后方能出入学校。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进出校园的人员和车辆也须经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同意后方能出入学校。
第三条本校师生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应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出入校园。
第四条零星校外人员应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登记、核验后进入校园;组团参观校园的单位,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经校长办公室批准、保卫处报备后,方能进入校园。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不得有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任何人禁止携带动物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内从事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的活动。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并出具凭证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携带、运输物资出校门,须主动向门卫人员交验有关单位签发的出门凭据,自觉接受检查后方可出校门。
第八条所有车辆按照《江南大学校园车辆与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出校园,其中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必须从非机动车道下车推行进出校园,其他各类车辆减速从机动车道一车一杆有序通行进出校园。
第九条门卫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有礼有节,坚守岗位,维护校门及其周边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门卫有权劝阻、批评制止,仍不改正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其他人员如有违反制度的,师生员工有权向保卫处报告,保卫人员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后责令离开学校;属于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出入我校校门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门卫管理制度(江大校办【200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