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良好校园秩序,营造文明、整洁、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教育先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保护校园自然生态环境
第一条校园内禁止进行垂钓、捕鱼、猎鸟等活动,对违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没收器具。
第二条除后勤管理处环境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攀折、砍伐、毁坏、移植和采摘校园内的树木、花草及果实;不得在校园内种植蔬菜;不得在草坪上进行体育活动和野营野炊等活动,对违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条不得向校园河道内倾倒污水、污物,不得在校园河道内清洗衣物、拖把、餐具等,对违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维护校园优美整洁
第四条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家禽家畜或进行其他私人养殖、种植活动。依照《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校园内饲养的宠物将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对饲养者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对携带宠物进入校园者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对校园内无主猫狗应及时清除,以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与健康。
第五条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乱丢杂物。
第六条不得在护栏、电杆、行道树等处挂晒衣被或其他物品,不得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及垃圾杂物。
第七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搭、乱建。校园内基建、修建等各类施工均应做好施工围栏牌,保持周围整洁。
第八条货运车辆行驶中不得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液或污物;装卸货物后应做好现场保洁工作。
第九条不得私自挪用、故意破坏校园内的各种宣传标牌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条不得露天焚烧垃圾杂物和杂草树枝,防止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第十一条机动车、自行车和电动车等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四章 保持校园平安宁静
第十二条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或聚众喧哗,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晚间熄灯后,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四条除规定的运动场地外,不得在校园其他区域内开展篮球、排球、网球或足球等体育运动;校外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运动场地。
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在校园内鸣笛。改装后消音器噪声大于50分贝的小型汽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摩托车、无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校内应按照指示标志低速行驶和停放,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十八条办公期间不得进行机剪草坪和泵水浇灌等作业。
第五章 规范校园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规范审批。各单位或学生组织凡在校园内公开悬挂、张贴、摆放各类用途的标语、条幅、海报、展板、道旗、喷绘、拱门和空飘等宣传品,均需填写《校园户外宣传申请表》或《学生活动宣传申请表》,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详见《江南大学校园宣传品管理细则》)。外来单位进校拍摄遵循《江南大学关于外来单位进校拍摄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类校园宣传品内容应合法、健康。
第二十条规范张贴。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门口、行政楼和世纪广场周边、中央大道两侧区域、教学楼、图书馆和文浩馆的外墙面等处张贴宣传品。应在指定位置、规定时间悬挂、张贴、摆放各类宣传品,力求整齐、有序、规范和美观,到期应及时自行撤除。除在指定地点(设计学院东北角)可进行即兴艺术创作外,其它地点不得涂鸦。未经合法审批不得在校内张贴商业海报等宣传品,对未登记、不规范、有碍观瞻和逾期未撤除的宣传品,学校将予以清理并予以通报批评,由责任单位(人)承担清除费用。
第六章 规范校园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校园内禁止乱摆乱设经营摊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不得擅自在公寓、学生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违者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对校外人员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二十二条室内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度。不得在室外摆放经营物品从事经营活动或进行妨碍校园交通、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活动,违者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校学生团体组织的服务学生的各类非商业活动须由学校团委审核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活动内容必须与申报内容一致。应保持活动区域干净整洁,结束时应清除所有杂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专职或兼职校容环境秩序监督员监督实施,校内各单位领导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全体师生员工和外单位驻校人员应尊重执勤人员,自觉服从监督。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阻碍综合整治行动或逃避整治、拒不整改者,学校将予以强制执行。校内职工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经济处罚,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全额承担,并作为对其所在单位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南大学校容环境秩序管理规定(试行)》(江大校办〔201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