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为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21〕3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附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江大校办〔2019〕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一、组织领导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组长:刘伯贤 顾琦一
成员:陆 芳 王琰玲 顾海星 苗文建 班主任老师及任课教师代表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名额每年由学校分配下发。
三、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我院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没有违法、违纪、违规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当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6)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宿舍个人卫生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达到80分以上。
2、具体申请条件
(1)学年GPA达3.4以上,且学年GPA专业排名与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2)学年GPA专业排名或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突出表现要求详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附件2)。申请突出表现,需提交相应证明原件材料。
(3)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当年度校十佳青年学生、校三好学生标兵、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中取得国家级荣誉、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方面省级荣誉。
四、申请与评审
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教育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学生可根据评选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材料(过期视为放弃)。
2、学院初选:学院根据通知要求,由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情况确定进入答辩学生名单。(参加答辩人数按照学校分配名额1:2计算,答辩同学按照初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公开展示答辩:初选名单经学院评审工作组审议无误后,组织参评学生进行全院范围公开展示答辩,所有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答辩。
4、评审评议:答辩评审团根据初选和现场答辩确定参评学生宗成绩,评议总成绩由初评成绩、答辩成绩、其他(奖项荣誉成果等)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初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GPA)×25×40%+综合绩点×30%
答辩成绩=现场打分×20%
奖励成绩=最终分数×10%
注:奖励成绩为申请学年内各级各类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等的奖励性成绩,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最高分,奖励成绩最多加100分,具体奖励分值为:
(1)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三大综合性赛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学校学科竞赛目录中规定的B类及以上赛事)中获省级奖励(特等奖10分,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或国家级奖励者(一等奖15分、二等奖12分,三等奖10分);如为团队获奖项目,以上分值为主持人或排名第一的学生,第二名分值以50%计,第三名分值以30%计,第四名及以后分值以15%计;同一赛事取高值;
(2)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结题(10分);主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结题(5分);
(3)CSSCI及以上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分);
(4)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者(8分),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者(6分);
(5)至善学院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10分)。
总成绩=初评成绩+答辩成绩+奖励成绩
5、全院公示:学院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反映。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6、评审日程(根据当年校级通知设置):
(1)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确定进入答辩名单;
(2)10月中旬学院组织现场答辩;
(3)10月中下旬确定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10月下旬上交学校资助中心。
五、发放及管理
1、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每位学生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3、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综合奖学金评审办法》(江大校办[2020]35号),当学年综合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4、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江大校办[2020]34号),当学年各个类别的单项奖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江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2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