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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比较合理、科学地评价。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以及毕业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五条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占总成绩20%)+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60%)+体育成绩(占总成绩的10%)+科研与创新能力(占总成绩的1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上学期除外),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毕业时总测评成绩是四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累加的结果。
第七条综合测评成绩采用打分的办法,对德、智、体三方面进行测评。每项满分100分。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德育成绩
第九条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评估+加减分结果。
第十条德育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将德育测评归纳为五个指标: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及时了解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关心国内外大事。
3、要求进步,主动靠拢党组织,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并能认真负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遵纪守法,明辨是非,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二)道德修养
1、忠诚求实,作风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2、谦虚好学,礼貌待人,举止得体,仪表端正。
3、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4、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
(三)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谦虚诚实,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2、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经常阅读参考书,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
(四)集体观念
1、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关心和爱护集体,为了集体利益不计较个人得失。
2、乐意为学生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团队精神强。
(五)劳动观念
1、积极参加集体、公益劳动,并能认真完成教室、宿舍、环境区清扫任务,认真上好劳动课。
2、自觉维护宿舍、食堂、教室及公共场所的卫生。
第十一条德育测评的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
(一)平时表现:60分
主要根据考核记录测评。具体内容为:
1、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校、院(系)会议、政治学习、班、团活动)15分,由班长、团支部书记考核;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2、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出勤情况10分;
由副班长或学习委员考勤,旷课扣1分/次,迟到、早退扣1分/3次。
3、参加劳动、打扫卫生情况15分;
由劳动委员考核。其中劳动5分,无故不参加者扣1-2分/次;宿舍卫生10分,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或受校、院(系)通报批评的宿舍,该宿舍每人扣1-2分/次。
4、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情况20分,由班主任、辅导员考核,有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校规校纪行为,但未构成纪律处分者,依情节轻重扣3-15分。
(二)现实表现综合评价:35分
根据德育测评内容的五个指标,由班级考评小组或全班学生分项进行测评打分和自我测评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每一项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指标思想品德学习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劳动观念
等级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
得分75427542754275427542
第十二条德育测评的附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加1—5分:
(一)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尽职尽责,成绩显著者,经各级组织推荐,院(系)学生工作组批准,酌情加分。
对参与平时行为考核的学生干部,应将考核是不是尽职尽责,作为奖励加分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在学风、校风建设中事迹突出者,经院(系)批准酌情加分。
(三)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代表学校参加文艺比赛获奖者,经院(系)批准酌情加分。
(四)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经院(系)批准酌情加分。
所有德育加分由院(系)统一平衡,从严掌握,但总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德育测评的倒扣分
凡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处分者,均要扣分。计算分数时,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每次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每次扣2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扣35分。
第三章智育成绩
第十四条智育成绩(总分100分)=学习成绩+加减分结果。
第十五条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以考试成绩为准,五级分制的按下列方法折算成百分制: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两级分制的按下列方法折算成百分制:合格—80分,不合格—40分。
各科平均成绩的计算方式如下:
平均成绩=∑[每门课考试(考查)成绩×该课程规定学时数]∑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
第四章体育成绩
第十六条体育成绩按体育理论、实践课、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及达标进行综合测评。每学期由体育系向各院(系)提供学生学期体育成绩。
第十七条获省、部级比赛前八名,按1~3名加10分,4~6名加7分,7~8名加5分;获苏南分会、市级比赛前八名,按1~3名加7分,4~6名加5分,7~8名加3分。
第五章科研与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并根据社会实践和科研的成果给予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并按要求完成教学安排;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和各类科技竞赛,获基础分50分。
2、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人表现,可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分。
(1)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各类设计大赛获奖、发表科研研究成果、获得发明专利,加1-40分;
(2)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等级和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获得各类等级证书者,加1-10分。
3、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科研与创新能力加分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综合测评与有关奖励
第十九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后,根据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及学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依据,并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优秀毕业生和毕业择优就业的根据。
(一)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评奖比例,分别确定一、二、三等奖学金。
(二)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比例,经班级评议推荐,院(系)审核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根据招收研究生的名额以及综合测评的成绩或名次,作为推荐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四)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与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次数,确定优秀毕业生。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各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二条测评工作程序
(一)个人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要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老师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成绩记载,依据条例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学生德智体测评表。
(三)审核: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同时将填写完备的德智体综合测评表,加盖院(系)党委或党总支公章后,一式两份,一份留院(系),一份交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可根据学校的测评条例,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制订本院(系)的测评细则,送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科生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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