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会议与文化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为学校及社会服务的功能,确保学校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直接管理的公共会议与文化体育场馆(以下简称“公共场馆”),主要包括:行政楼公共会议室、文浩科学馆、南区活动中心报告厅、南区活动中心歌舞厅、北区活动中心音乐厅、图书馆五楼多功能厅、图书馆三楼报告厅、远东报告厅、体育馆、体育中心、南区训练馆、游泳池和校内各类田径场、足球场、网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以及今后纳入学校直接管理的公共场馆。
第三条 公共场馆属于国有资产,是学校重要的公共资源。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会议报告、师生群众文体活动以及学校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馆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使用场馆举办营利性的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商业娱乐活动等。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场馆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公共场馆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场馆的使用、管理、运行及维修、保洁等保障工作。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职责分工及相关业务需求负责需多部门协同的校级层面重大活动的总体协调。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非学校统一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
第九条 校团委负责对校内校级学生组织和各类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学生活动的审核。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公共场馆使用过程中的经费核拨、收费结算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房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公共场馆使用功能和结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馆的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公共场馆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督查,负责大型活动的审批以及在其职能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体育部负责在学校体育场馆开展的相关体育教学及训练计划的拟定及报备,负责室外运动场地部分体育专业器材的维护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馆举办各类活动,严格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程序原则,“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责任认定原则,以及“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过程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公共场馆主要为校内师生服务,对校外实行有限度开放,并遵循“校内优先”原则。校内活动遵循“教学优先、校级优先”原则。
第四章 功能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楼公共会议室主要面向学校各职能机关开放,优先保证校级重要会议及重要接待活动使用,一般不对校外开放。
第十七条 文浩科学馆、体育馆和体育中心一般以安排大型体育、艺术类活动以及校级重大比赛、会议、典礼为主。
第十八条 南区活动中心报告厅、北区活动中心音乐厅、远东报告厅等场馆一般以安排学院及师生社团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文化活动为主。
第十九条 南区训练馆、体育中心乒乓球室、各类室内健身场所以及室外体育运动场地一般以安排体育教学训练、师生日常文体活动为主,并可设立部分师生专用室外运动场地。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由教务处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可无偿使用公共场馆。在无教学及其他活动开展的情况下,校内师生社团和个人可在开放时间内无偿使用室外体育场地进行体育锻炼、体育竞赛等体育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任务安排之外,对校内师生个人实行有偿服务的有:体育馆羽毛球、乒乓球,体育中心乒乓球,游泳池等。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公共场馆的,需结算场馆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遵循“定量指标、总额控制、按实结算”的原则,实行全面结算制。学校依据各部门工作职能、各学院师生人数等因素,分配场馆使用额度指标。
第二十三条 校内单位场馆使用费由后勤管理处定期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在指标范围内的,由财务处予以统一结算;超出部分的,以校内划转形式,由各单位自行与后勤管理处结算。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使用公共场馆,应按规定收取场馆租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外场馆租用费全部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票据。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馆有偿使用费用主要包括:场馆租借费用,音响、话筒、灯光、投影、大屏、中央空调等设备使用费用,水、电、易耗品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馆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须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向学校师生、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目前具体收费标准见:《个人使用收费标准》(附件1)、《文化场馆团体使用收费标准》(附件2-1、2-2)、《体育运动场馆团体使用收费标准》(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馆有偿使用收费主要用于场馆的日常零星维修、小型器材添置维保、水电成本分摊、工作人员成本等费用。
第六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 教学使用公共场馆的,教学单位应提前与后勤管理处确认,并报教务处列入教学课程安排。凡列入教学计划的,优先统筹安排,使用单位无需另外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师生个人在非教学安排下使用室内体育场馆和师生专用室外运动场地时,应出示本人校园卡。
第三十条 校内外团体一次性使用公共场馆的,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预约登记,填写场馆使用申请表,说明活动的具体时间、人数规模、活动内容和需要使用的设备,且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向保卫处、宣传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报备,经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由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校外租用本校公共场馆的,须具有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且需出具介绍信,递交详细活动方案。后勤管理处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申请租用。同意租借后,须签订租借协议,依据协议和实际使用情况缴纳场馆租借费用。
第三十二条 校外单位租用学校公共场馆举办大型活动时,租用方须自行到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大型活动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内外单位对借用公共场馆的使用时间、活动内容或使用安排如有变动,应尽早与后勤管理处沟通协商。使用方不遵守管理规定、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活动不相符的,后勤管理处可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外单位在使用公共场馆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专人负责,进行现场管理,直至活动结束。活动结束后使用方必须恢复场馆原状,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使用公共场馆的单位在场地布置及举办活动过程中,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如需悬挂宣传标语或标志,须事先取得后勤管理处同意并置于指定位置。公共场馆内禁止使用对墙体、门窗、地面有污损或破坏的物品及粘贴物。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安全责任制,使用方要遵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超员,并使入场人员严格遵守入场规定和场地管理制度,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订)》(江大校办〔2010〕31号)、《江南大学文化会议场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订)》(江大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个人使用收费标准
一、体育馆(按片/小时计费):
使用时间 |
项目 |
学生 |
教师 |
校外人员 |
备注 |
白天(工作日) |
羽毛球、乒乓球 |
8元 |
14元 |
20元 |
限4人/片 |
白天(非工作日) |
羽毛球、乒乓球 |
14元 |
18元 |
25元 |
限4人/片 |
晚上 |
羽毛球、乒乓球 |
14元 |
18元 |
25元 |
限4人/片 |
二、体育中心(按桌/小时计费):
使用时间 |
项目 |
学生 |
教师 |
备注 |
白天(工作日) |
乒乓球 |
免费 |
免费 |
限4人/桌 |
白天(非工作日) |
乒乓球 |
14元 |
14元 |
限4人/桌 |
晚上 |
乒乓球 |
10元 |
10元 |
限4人/桌 |
三、游泳池(按每1.5小时计费):
使用时间 |
学生 |
教师 |
校外人员 |
傍晚场 |
10元 |
15元 |
20元 |
夜间场 |
10元 |
15元 |
20元 |
备注:具体开放时间和开放项目以实际通知为准。
附件2-1:
文化场馆团体使用收费标准(一)
场所 |
名称 |
席位 |
用途 |
校内 使用费 |
校外 租用费 |
空调 |
设备 (多媒体投影) |
校内 |
校外 |
校内 |
校外 |
文浩 科学馆 |
观众厅 |
1348 |
会议 |
800元/ 半天 |
150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1000元/ 小时 |
300元/ 半天 |
1000元/半天 |
布置 |
|
200元/时 |
演出 |
1000元/ 半天 |
20000元/ 半天 |
走台 |
500元/ 半天 |
3000元/ 半天 |
装台 |
|
200元/时 |
电脑灯 |
1000元/ 半天 |
5000元/ 半天 |
105接待室 |
12+28 |
会议 |
400元/ 半天 |
12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
|
107报告厅 |
65 |
会议 |
500元/ 半天 |
15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300元/ 半天 |
1000元/半天 |
202接待室 |
8 |
会议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50元/ 半天 |
100元/ 半天 |
|
|
203 |
47 |
会议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15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205 |
154 |
会议 |
500元/ 半天 |
20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300元/ 半天 |
5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211 |
31 |
会议 |
1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50元/ 半天 |
100元/ 半天 |
|
|
311 |
60 |
会议 |
500元/ 半天 |
15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300元/ 半天 |
50元/ 半天 |
100元/ 半天 |
313 |
90 |
会议 |
500元/ 半天 |
1500元/ 半天 |
3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50元/ 半天 |
100元/ 半天 |
209 |
14 |
会议 |
400元/ 半天 |
12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
|
备注: 1、团体租借文化场馆,均以每4小时为1个使用单元时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
2、商业性(演唱会、展销会、会展等)活动租借收费标准另定。
附件2-2:
文化场馆团体使用收费标准(二)
场所 |
名称 |
席位 |
用途 |
校内 使用费 |
校外 租用费 |
空调 |
设备 (多媒体投影) |
校内 |
校外 |
校内 |
校外 |
南区活动中心 |
报告厅 |
494 |
会议类 |
800元/ 半天 |
3000元/ 半天 |
|
|
|
|
演出类 |
8000元/ 半天 |
走台 |
|
1000元/ 半天 |
装台 |
200元/ 半天 |
100元/ 小时 |
歌舞厅 |
160 |
会议演出 |
500元/ 半天 |
25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走台 |
1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装台 |
|
100元/小时 |
图书馆 |
510 多功能厅 |
286 |
会议 |
1000元/半天 |
50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300元/ 半天 |
600元/ 半天 |
305 报告厅 |
400 |
会议 |
800元/ 半天 |
30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16楼 接待室 |
60 |
会议 |
800元/ 半天 |
20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北区活动中心 |
音乐厅 |
430 |
会议类 |
800元/ 半天 |
30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200元/ 半天 |
500元/ 半天 |
演出类 |
5000元/ 半天 |
走台 |
200元/ 半天 |
1000元/ 半天 |
装台 |
|
100元/ 小时 |
备注: 1、团体租借文化场馆,均以每4小时为1个使用单元时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
2、商业性(演唱会、展销会、会展等)活动租借收费标准另定。
附件3:
体育运动场馆团体使用收费标准
场地 |
校内使用费 |
校外租用费 |
音响、投影 |
校内 |
校外 |
体 育 馆 |
内场 |
会议、演出 |
1000元/半天 |
30000元/半天 |
|
走台 |
300元/半天 |
3000元/半天 |
装台 |
|
200元/小时 |
比赛 |
1000元/半天 |
15000元/半天 |
中央空调 |
500元/小时 |
2000元/小时 |
电子屏 |
200元/半天 |
1000元/半天 |
贵宾室1 |
100元/半天 |
300元/半天 |
|
贵宾室2 |
200元/半天 |
500元/半天 |
|
贵宾室3 |
100元/半天 |
300元/半天 |
|
多媒体教室 |
200元/半天 |
800元/半天 |
100元/半天 |
200元/半天 |
体育中心 |
比赛 |
1000元/半天 |
10000元/半天 |
500元/半天 |
1000元/半天 |
会议、演出 |
2000元/半天 |
20000元/半天 |
走台 |
|
2000元/半天 |
装台 |
200元/小时 |
西区田径场 |
500元/半天 |
5000元/半天 |
500元/半天 |
1000元/半天 |
足球场 |
迷你足球场 |
|
500元/半天 |
|
|
标准足球场 |
|
1000元/半天 |
|
|
网球场 |
|
200元/半天·片 |
|
|
篮球场 |
|
200元/半天·片 |
|
|
排球场 |
|
200元/半天·片 |
|
|
跑道 |
|
500元/半天 |
|
|
健美操、武术、瑜伽、 乒乓等室 |
120元/半天 |
500元/半天 |
|
|
游泳池 |
游泳池 |
500元/半天 |
3000元/半天 |
|
|
泳道 |
500元/半天.道 |
|
|
|
|
|
|
|
|
|
|
备注: 1、团体租借文化场馆,均以每4小时为1个使用单元时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
2、商业性(演唱会、展销会、会展等)活动租借收费标准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