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70部。”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日前披露的数据。
十年征程,十年奋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硕果累累。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156部、占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70.5%,其中制定修订起“四梁八柱”作用的准则、条例45部,占现行有效准则、条例的90%。按照党中央部署,中央纪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大力推进本领域本地区建章立制工作,有针对性出台配套党内法规,为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添砖加瓦”。
6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重要经验。其中一条就是,“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反腐败法律体系,增强制度刚性,防止‘破窗效应’,贯通执纪执法,强化综合效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严格遵守党章和宪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把制度建设贯穿新时代党的建设各方面,按照党中央要求研究起草、制定修订了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确保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准确把握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原则,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全党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深刻阐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定位和目标方向。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切实体现在各项制度规定中,贯彻到法规工作的全过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起草、修订每一部党内法规,都首先从认真学习领会和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开始,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重大部署、任务要求,体现到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制度措施各方面,确保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突出鲜明政治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敢于善于斗争、强化责任担当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必依、违规必究、执纪必严。聚焦“七个有之”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这次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重新划分了违纪类型。据介绍,此次修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并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察官法、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均旗帜鲜明讲政治,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等载入监察法律法规。比如,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找准并担负起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使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持续深入推进,为不断丰富党的自我革命的理论和实践贡献力量。
务实管用,为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实践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2012年年底,中央八项规定制定出台。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出台的第一部中央党内法规,也是新时代开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破题之作”。
实事求是,务实管用。新时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以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有机统一。
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制定、2019年修订问责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解决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系列党内法规应运而生。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的有关情况所作说明中指出,虽然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要把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好,要有效化解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既使已经发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更加深入有效的解决,又有效防范新的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
党的十九大以来,着眼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印发或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紧盯“关键少数”,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
同时,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立足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推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法规制度,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意见》,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立足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起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于今年6月印发,做实近距离、常态化监督。立足促进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起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积极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创新发展需要,及时将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统筹纪检监察党内法规制定和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切实担负起纪检监察党内法规制定和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任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监察法颁布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出台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法规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委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推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不断健全。
在新起点上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法规形式及时固定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成果,促进纪检监察权规范高效运行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确保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
打铁必须自身硬。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由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贯通,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行使权力。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定位为责任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对监察人员的管理监督,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监察官队伍。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为纪检机关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障。这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
监察法实施条例总结监察法以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取得的有效经验,促进现有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系统集成,保证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法规工作坚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以法规形式及时固定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成果,促进纪检监察权规范高效运行。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新时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以党纪处分条例为核心的党纪执行体系,围绕履行监察职能构建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为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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