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宾
于新峰 河北省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主任
卓志强 江苏省南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郝登建 重庆市江北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党员享有哪些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了哪些侵犯党员权利的典型行为?对于侵犯、漠视党员权利的行为,怎样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如何保障党员权利?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党员享有哪些权利?为全方位保障党员权利,党内法规明确了哪些措施?
于新峰: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体如下:1.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等;2.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等;3.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等;4.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等;5.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等;6.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等;7.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等;8.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等;9.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等;10.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等;11.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等;12.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等;13.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控告等。
郝登建: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行使,构建起了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
系统化保障。党章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从不同角度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规定,并相互衔接,形成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党章作为根本法,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要求,如,第四条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七部分中规定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明确了相关保障制度。《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基础性法规,专章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措施,涉及党务公开、党内民主监督等多个方面。《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也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内容。一系列法规制度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依据和工作抓手。
多渠道保障。《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系统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措施,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党务公开,及时传达有关会议内容和精神,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等。这些保障措施注重与党员权利整体对应,为广大党员充分行使党员权利丰富了载体,畅通了渠道。
执行责任保障。《条例》以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党员在行使权利方面的纪律规矩,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以及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追责问责的方式和内容,为党员权利行使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了哪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对于侵犯、漠视党员权利的行为,怎样追究责任?
卓志强: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条例》重申了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纪律要求,并与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
《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对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的处分,并在第二款特别强调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无论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而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情节轻重设置不同处分档次,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注意该违纪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选举罪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本违纪行为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条例》第八十八条采取“列举+概括”方式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权,申辩、辩护、作证权,申诉权等权利行为的处置,明确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并将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予以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3点,一是本条的违纪主体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如果系党组织违纪,除按照本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党组织作出相应处理。二是应结合职责范围、履职情况、所起作用等,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三是要注意与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区别以及对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的适用。为了防止“挂一漏万”,本条还设置了“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兜底条款。
此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党员在行使权利方面的纪律规矩,第四十五条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8种情形,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为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郝登建: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追究责任。一方面,党组织以作为的方式侵犯党员权利的,上级党组织发现后对于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另一方面,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单独或综合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的方式予以问责。
对侵犯党员权利的领导干部、党员追究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侵犯党员权利的领导干部以及在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中承担相关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单独使用或综合使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追究其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对于实施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的党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涉嫌诬告陷害罪的,适用纪法衔接条款。
上级党组织或同级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均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被追究党纪责任或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轻重程度应相互匹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与权利是相统一的,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不正确行使权利将承担哪些责任?
郝登建:党员义务与权利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二者辩证统一。同时,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党员义务要优先于党员权利,行使党员权利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
首先,要积极主动行使权利。作为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其次,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义务和权利是相统一的,党员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有关规定。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细化的党员权利中,对正确行使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使党内请求权、申诉权、控告权,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对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反复申诉等。
最后,坚守权利行使的纪法底线。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干扰、影响其他党员正常行使权利,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不得恣意妄为破坏党内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于新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于党员权利而言,更是如此。党章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还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还规定,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党员行使权利的边界。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等多个条款,对党员的相关行为开列“负面清单”,明确了对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诬告陷害、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追究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责任的必要条件,追究某一行为的责任需要综合研判是否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怎样保障党员相关权利?
于新峰: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即使是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党员除按规定限制其部分权利外,仍享有其他相应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并规定了保障党员申辩权,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决定向本人宣布等内容,明确了监督执纪中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对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使用监督执纪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
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严肃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也规定,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三是做好澄清正名工作。《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这有助于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四是切实保障党员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审查调查工作中,不仅要明确告知被审查调查人享有的权利,注重听取其对违纪违法事实的申辩,还要明确告知受处理处分党员享有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及受理申诉的组织,对党员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检举控告的事项,优先重点核查。
卓志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
一是要压实主体责任。能否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压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等主体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用足用好各项制度措施,充分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效应,形成监督保障合力。
二是要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要高度重视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及时受理、处置党员信访举报,推动、引导党员开展民主监督,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对确有侵犯党员权利问题的党组织和党员,及时进行处理处分,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相关党组织处理。要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切实执行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把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
三是要做好教育引导。党员权利受党内法规制度的保护,同时也受党内法规制度的规范。现实中存在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是违反纪律的情况,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条例》对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党员行使权利划出了底线,要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引导督促党员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自觉遵守纪律规矩,不逾越纪律底线,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同时,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按照规定进行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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