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基金会内部相关信息和业务活动需通过网站、媒体、基金会简报及其它途径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基金会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秘书长名单;
(二)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基金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内容须经秘书长批准。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及时澄清。
第八条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经过秘书长批准,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