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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未知 编辑: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应用技术专门人才,使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现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学籍
    1、凡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之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网上所查证明材料等,按规定日期、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我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过2周而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特殊原因、并提供证明确认当年不能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2、新生入学后,学校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3、在籍学生每学期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4、学生的学籍由我院统一管理,并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1、按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册和学籍卡,作为升留级、重修、毕业的依据。
    2、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2种方式,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5级评定成绩。
    3、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或20),期末成绩占70%(或80),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实验)、期中考试等。
    4、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结合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
    5、课程分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计算,凡按教学计划单独开设的各种实验课,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6、在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考试(核)资格。
    ⑴ 缺课时数累计达该课程授课时数1/3以上者。
    ⑵ 该课程作业缺交1/3以上者。
    ⑶ 该课程实验缺做1/3以上者。
    凡不准参加考试(核)的课程,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7、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只能一次,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准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8、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舞弊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舞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9、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及请假缓考课程,准予补考、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按实际补考成绩载册,并注明“补考”字样,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未能按期参加补考者(须事先经请假批准),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三、修业年限与重修
    1、学生在校最高修业年限为学制加3年,在最高修业年限内,按规定在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可申请重修。
    2、重修课程及格者准予毕业,并按考试结束的年限,发毕业证书。
    3、重修须由学生提出申请,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办理有关重修手续。
    四、课程免修、免考
    ⑴ 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同层次名称相同,学时数相当,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
    ⑵ 已获得同规格、同类别的相同课程的成绩,可予免修。
    ⑶ 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的合格证书,可以免修公共课英语。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核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可以免修公共课计算机。
    ⑷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⑸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1/5。
    ⑹ 学生要求免修,向各学习中心站点应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我院,并交验正本证件,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免修手续。
    五、以下具备免修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暂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科外语统考,但这部分学生不能免修,必须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组织考试。
    (1)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学生。
    (2)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
    (3)选修小语种的学生。
    六、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学籍,并通知原单位。
    七、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⑴ 因病或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1/3以上,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⑵ 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
    2、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件,经我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
    3、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或原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方可复学。如遇就读专业当年停办,允许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⑴ 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后,就读专业近年内不再开办者。⑵ 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⑶ 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它原因,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5、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费不退。
    6、学生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如因工作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转学者,仅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同专业在一年级进行。要求转学的学生,应在一年级注册后一学期提出申请,提供证明,填写转学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下列情形一般不予互转
    ⑴ 专升本不能跨类互转。
    ⑵ 未加试外语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加试外语的专业。
    ⑶ 毕业班学生不办理转学手续,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入一年级)学生。
    八、考勤、纪律
    1、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2、严格遵守学院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大学生行为准则、课堂规则、实验室规则、考场纪律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九、奖励与处分
    1、经学院全面考核,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关心集体,支持班级工作,在工作单位完成任务好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等称号。
    2、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无故旷课,不尊重教师,屡教不改,甚至违法乱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3、受到奖励或处分的学生,学院都以书面通知学生和所在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4、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十、毕业、结业、肄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2、学生毕业时,应对其思想品德和学业情况作全面小结,写出书面评语及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3、学生在规定年限内,经补考后乃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得给予补考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4、学生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者,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除外),作肄业处理,由学院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十一、允许因成绩不合格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重新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取得毕业文凭。
    十二、对犯错误尚未构成犯罪学生的处理,重在教育挽救。对确需取消学籍者,要给半年至一年的试读期。试读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违法行为,则取消试读资格,取消学籍。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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