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确保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凡经江苏省自考办批准的本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江苏省自考办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新利18体育官网登录网址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除英语(二))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80分)”以上者;
(四)江苏省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未达到60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在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申请。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填报推荐名册,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
第八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学位办(教务处)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
附则:自学考试学生在2005年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符合免考规定,可作为申
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英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