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是学校维护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鞭策广大学生强化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分析,集体讨论的原则。确定对违纪学生处分的依据主要有三条:一是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二是看其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三是看其平时的一贯表现。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如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所在学习中心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在网上发表反动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上述处罚,属过失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踢坏门窗或损坏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考试作弊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在网上通报批评,本门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再犯者勒令其退学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开除被替考者的学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在考试过程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对监考、巡考进行人身攻击,当场中止其考试,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设计)如有抄袭、购买、代写等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收回。
第十六条学生在“网上江大”的BBS、微信中发表反动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学生擅自在网上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的处分。
第十八条勒令其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再次报读江南大学。
第十九条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第二十条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在最后一学期受严重警告处分者,需经毕业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撤消处分的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管理的法规、文件精神,对受校纪处分后各方面表现好的学生,贯彻重在教育的原则,可予以撤消处分。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可以申请撤消处分;
Ø撤消处分的条件:
1、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2、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Ø撤消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三个月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撤消处分申请表》。
2、组织评议:学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是否撤消处分的意见。
3、学院批准: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同意撤消处分的,报学院批准;撤消处分的发文按给予处分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生效。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