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2020年第7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江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江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本科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的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荣誉称号、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和创新与实践素质三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20%)+专业素质测评成绩(60%)+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成绩(2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除外),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班级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用打分的办法,对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和创新与实践素质等三个方面进行测评。每项满分100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学习态度和身心发展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一)思想政治1.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2.热爱祖国,弘扬民族精神,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3.关心国内外大事,认真学习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主动靠拢党组织,认真负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4.关心和爱护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二)品德修养1.诚实守信,严守纪律,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
2.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3.有较强的法治观念,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4.有良好的网络素养,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1.践行笃学尚行、止于至善的校训精神,树立奋斗志向,坚持奋斗精神;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谦虚诚实,积极进取,勇于创新;3.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4.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四)身心发展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和体质测试均达标;
2.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
3.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情趣,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
4.注重心理品质建设,理性接纳自己,人际关系和谐,增强情绪控制能力、挫折耐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学生日常基础考核与班级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素质测评成绩=日常考核分+班级民主测评分+加分-扣分。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评分标准基本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一)日常考核该项总分55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当学年内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发展四个方面的现实情况进行打分,评议小组成员需遵循本人回避原则,不对本人进行打分。
(二)班级民主测评该项总分40分,根据基本素质测评内容的四个指标,由全班学生逐人分项进行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每一项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指标 |
思想政治 |
品德修养 |
学习态度 |
身心发展 |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差 |
优 |
良 |
中 |
差 |
优 |
良 |
中 |
差 |
优 |
良 |
中 |
差 |
得分 |
10 |
8 |
6 |
2 |
10 |
8 |
6 |
2 |
10 |
8 |
6 |
2 |
10 |
8 |
6 |
2 |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测评加分与扣分1.加分:关心、热爱学校,在学风、校风建设中,如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者,经学院批准酌情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2.扣分:凡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均要扣分。未构成纪律处分者,依情节轻重扣3-15分;受警告处分者每次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每次扣2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扣35分。
第三章专业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专业素质测评是指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计分。专业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4)×100。
第十四条专业素质测评中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当学年的平—6—均学分绩点。
第四章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包括创新素质、实践活动、社会工作和劳动素养等方面,具体内容为:(一)创新素质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公开发表科研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以及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名次等。(二)实践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竞赛、海外交流等,并代表学校或学院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三)社会工作在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学生会等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在一学期(含)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四)劳动素养积极参加劳动教育相关课程学习,积极参加宿舍文明建设、公益劳动、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实践以及劳动技能、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六条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创新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实践报告、服务证明等),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成绩=—7—基础分+加分。
第十七条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标准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一)基础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与学科竞赛、集体活动、公益劳动、体育锻炼,宿舍卫生合格,每学年完成不低于40学时的第二课堂学习,获基础分70分。如未达标,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分。(二)加分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或参与课题研究、出版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等,加0-20分;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含)以上,经各级组织推荐学院批准,酌情加0-5分;3.参加各类等级和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加0-5分;4.社会实践成果优异,获得各级奖励者,加0-5分;5.参加文体、志愿、公益劳动类活动并获得相关荣誉者,加0-5分;6.获得先进宿舍、文明宿舍以及免检宿舍者,加0-3分;7.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海外交流活动,表现优秀者,酌情加0-2分;8.经学院认定的其他创新与实践素质项目,酌情加0-2分。
第十八条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中,所涉加分的项目应为当—8—学年内发生,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荣誉或成果鉴定,按最高值计算,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第五章组织领导与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指导、监督,各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综合素质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3-4人)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公示结束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后的综合测评结果应由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当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9—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学位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考核内容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学生休学、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下的综合素质测评事项,在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江大校办〔2011〕40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