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依据学校机构设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经济责任自主的挂靠部门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校属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四)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领导干部离任时任期未满一年或任中审计结束日至离任日不满三年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
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八条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和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审计处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校党政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承担的教学科研项目不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需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请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需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需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研判,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相关校领导阅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送达审计委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报告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校党委或领导小组报告。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审计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审计整改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江大校办〔2011〕23号)同时废止。